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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202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 : 2022年07月08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73155    

关于拟征收定远乡常胜村

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按照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定远乡常胜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定远乡常胜村集体土地0.785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均为耕地)。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0.6063公顷,东临常胜村,西临定远居委会,南临常胜村,北临常胜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0.1788公顷,东临常胜村,定远居委会,西临定远居委会,南临定远居委会,北临常胜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教育用地、机关团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5.9283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8.3713万元,安置补助费27.557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9.5791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三)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定远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定远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定远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定远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常胜村群众代表对拟征用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关于拟征收定远乡居委会

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定远乡居委会集体土地,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定远居委会集体土地0.438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均为耕地)。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0.0594公顷,东临常胜村,西临定远居委会,南临常胜村,北临常胜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0.3795公顷,东临常胜村,定远居委会,西临定远居委会,南临定远居委会,北临常胜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教育用地、机关团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2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5.6757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0.2703万元,安置补助费15.405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7.7165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三)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定远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定远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定远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定远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定远乡居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第2块公示图.pdf

第1块公示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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