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已经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4〕561号),需转用并征收罗山县尤店乡等4个乡(镇)李店社区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0.4947公顷、林地0.1181公顷,共计0.6128公顷(其中耕地0.4947公顷),用于环卫用地项目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尤店乡李店社区、定远乡常胜村补偿标准为123.04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4.545万元/公顷)周党镇北街居委会、楠杆镇街道居委会补偿标准为130.54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4.54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1.6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3〕1号)规定执行,以实有数进行补偿。
二、征地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38.278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5.3112万元,安置补助费22.966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费用39.5531万元,已存入我县指定账户。我县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就业安置。由政府将失地农民纳入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同时组织适龄失地农民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待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用地单位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