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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 : 2020年10月16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563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5元

  伤残二级:155元

  伤残三级:145元

  伤残四级:135元

  伤残五级:125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3.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4.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4元/天/人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0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务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六)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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