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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2024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 : 2024年07月10日  来源 : 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 彭飞  浏览次数 : 4999    

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定远乡常胜村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4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定远乡常胜村村委会等,四至范围:东至定远乡常胜村村委会,西至定远乡定远居委会,南至定远乡常胜村村委会,北至定远乡定远居委会。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9239公顷,其中农用地0.9239公顷(耕地0.632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教育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3、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费用64.545万元/公顷。

4、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4.048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1.6193万元,安置补助费32.428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9.6331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定远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罗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1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0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拟转用定远乡定远居委会国有土地作为罗山县2024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

转用范围为定远乡定远居委会等,四至范围:东至定远乡常胜村,西至定远乡定远居委会,南至定远乡定远居委会,北至定远乡定远居委会。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转用土地总面积1.5899公顷,其中农用地1.5899公顷(耕地0.5840公顷)。

三、转用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教育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转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罗山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转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认为拟定转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罗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1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0日

公示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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