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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不罚决字〔2024〕1 号
时间 : 2024年08月27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陈勇  浏览次数 : 755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4〕1号

单位名称:河南省包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35204797XL(1一1) 

地址:罗山县周党镇周党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乃勇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4月12日订购29台5HLX一100连续式谷物烘干机(炉),于2024年6月13日到货后,利用原有厂房开工建设粮食烘干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处于初始建设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相关未报批的证明材料;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相关文件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改正违法行为;

2、作出未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开工建设承诺书。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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