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潘新镇潘新村集体土地作为信阳罗山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罗征告字〔2020〕07号
潘新镇潘新村:
为建设信阳罗山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县政府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罗山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征地总面积1.4338公顷(其中耕地1.0682公顷、园地0.3589公顷、其它农用地0.0067公顷),东临庙冲村,西临潘新村,南临潘新村,北临庙冲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信阳罗山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58.5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19〕2号)执行,61.9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发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3.8773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3.5509万元,安置补助费50.326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已落实社保资金88.8239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潘新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潘新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潘新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潘新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