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1月22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安阳至罗山高速公路罗山至豫鄂省界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 : 2021年03月15日  来源 : 自然资源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26705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罗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周党镇、潘新镇、莽张镇、定远乡、庙仙乡集体土地,作为安阳至罗山高速公路罗山至豫鄂省界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安阳至罗山高速公路罗山至豫鄂省界段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周党镇周党村集体土地20.0819公顷、杨寨村集体土地16.0177公顷、杨柳村集体土地29.8650公顷、中山村集体土地6.2670公顷、桃园村集体土地5.1555公顷、龙镇村集体土地10.8478公顷、桂店村集体土地2.4402公顷、田河村集体土地4.0318公顷、雷畈村集体土地11.3095公顷;潘新镇李堂村集体土地1.0178公顷、陡山村集体土地13.7776公顷;莽张镇石头村集体土地15.7949公顷、朱洼村集体土地37.1734公顷、吴岗村集体土地0.7429公顷、凉亭村集体土地2.8586公顷、李洼村集体土地8.9785公顷、甘岗村集体土地6.6304公顷、蔡店村集体土地14.1168公顷、莽张镇农民集体土地6.6838公顷;定远乡田洼村集体土地9.0845公顷、定远村集体土地15.2678公顷、常胜村集体土地14.9470公顷、朱庄村集体土地14.8682公顷、易店村集体土地5.6539公顷、高冲村集体土地3.9797公顷、北洼村集体土地14.7698公顷;庙仙乡庙仙村集体土地28.3086公顷、蒋洼村集体土地11.7294公顷、高庄村集体土地10.0682公顷、柴乡村集体土地5.3947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拟作为公路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现状为周党镇周党村集体土地20.0819公顷(其中耕地2.3664公顷)、杨寨村集体土地16.0177公顷(其中耕地5.0451公顷)、杨柳村集体土地29.8650公顷(其中耕地14.3422公顷)、中山村集体土地6.2670公顷(其中耕地3.5643公顷)、桃园村集体土地5.1555公顷(其中耕地3.6409公顷)、龙镇村集体土地10.8478公顷(其中耕地7.6563公顷)、桂店村集体土地2.4402公顷(其中耕地0.2467公顷)、田河村集体土地4.0318公顷(其中耕地2.8649公顷)、雷畈村集体土地11.3095公顷(其中耕地8.2668公顷);潘新镇李堂村集体土地1.0178公顷(其中耕地0.2890公顷)、陡山村集体土地13.7776公顷(其中耕地7.3368公顷);莽张镇石头村集体土地15.7949公顷(其中耕地11.8902公顷)、朱洼村集体土地37.1734公顷(其中耕地20.9661公顷)、吴岗村集体土地0.7429公顷(其中耕地0.7429公顷)、凉亭村集体土地2.8586公顷(其中耕地2.6732公顷)、李洼村集体土地8.9785公顷(其中耕地3.3991公顷)、甘岗村集体土地6.6304公顷(其中耕地1.9313公顷)、蔡店村集体土地14.1168公顷(其中耕地12.1491公顷)、莽张镇农民集体土地6.6838公顷(其中耕地0.6433公顷);定远乡田洼村集体土地9.0845公顷(其中耕地3.7898公顷)、定远村集体土地15.2678公顷(其中耕地6.3538公顷)、常胜村集体土地14.9470公顷(其中耕地8.0602公顷)、朱庄村集体土地14.8682公顷(其中耕地4.5364公顷)、易店村集体土地5.6539公顷(其中耕地3.4607公顷)、高冲村集体土地3.9797公顷(其中耕地1.7174公顷)、北洼村集体土地14.7698公顷(其中耕地4.1931公顷);庙仙乡庙仙村集体土地28.3086公顷(其中耕地23.4246公顷)、蒋洼村集体土地11.7294公顷(其中耕地8.8648公顷)、高庄村集体土地10.0682公顷(其中耕地8.3826公顷)、柴乡村集体土地5.3947公顷(其中耕地4.007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划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66万元/公顷~54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规划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发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0617.004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已落实社保资金21968.1736万元,预存入县财政指定账户。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3、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4、拆迁安置。罗山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由庙仙乡人民政府、莽张镇人民政府、潘新镇人民政府、周党镇人民政府、和定远乡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分别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县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Copyright @ 2017 www.luo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日常维护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6-2178559
网站标识码:4115210001 豫公网安备41152102000003号 豫ICP备12025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