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定远乡朱庄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定远乡朱庄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定远乡朱庄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定远乡朱庄村,西临定远乡朱庄村,南临定远乡朱庄村,北临定远乡朱庄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定远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定远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定远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定远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莽张镇农民集体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莽张镇农民集体: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莽张镇农民集体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其中有林地0.0924公顷,农村道路0.0076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莽张镇农民集体,西临莽张镇农民集体,南临莽张镇农民集体,北临莽张镇农民集体(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莽张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莽张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莽张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莽张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庙仙乡柴乡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庙仙乡柴乡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庙仙乡柴乡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庙仙乡柴乡村,西临庙仙乡柴乡村,南临庙仙乡柴乡村,北临庙仙乡柴乡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庙仙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庙仙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庙仙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庙仙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楠杆镇檀岗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楠杆镇檀岗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楠杆镇檀岗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果园。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楠杆镇檀岗村,西临楠杆镇檀岗村,南临楠杆镇檀岗村,北临楠杆镇檀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楠杆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楠杆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楠杆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楠杆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山店乡高洼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山店乡高洼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山店乡高洼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山店乡高洼村,西临山店乡高洼村,南临山店乡高洼村,北临山店乡高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山店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山店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山店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山店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