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定远乡徐楼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定远乡徐楼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集体土地0.3593公顷。其中农用地0.3569公顷(水田0.1028公顷,有林地0.2104公顷,坑塘水面0.0437公顷);未利用地0.002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使用土地第一块总面积0.3145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定远乡徐楼村,西临定远乡徐楼村,南临定远乡徐楼村,北临定远乡徐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使用土地第二块总面积0.0448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定远乡徐楼村,西临定远乡徐楼村,南临定远乡徐楼村,北临定远乡徐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定远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定远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定远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定远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灵山镇檀墩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灵山镇檀墩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灵山镇檀墩村集体土地1.2333公顷。其中农用地1.1085公顷(水田0.2220公顷,有林地0.6878公顷,农村道路0.0098公顷,坑塘水面0.1889公顷);未利用地0.1248公顷(全部为裸地)。
使用土地第一块总面积0.6665公顷,四至界线:东临灵山镇檀墩村,西临灵山镇檀墩村,南临灵山镇檀墩村,北临灵山镇檀墩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使用土地第二块总面积0.0311公顷,四至界线:东临灵山镇檀墩村,西临灵山镇檀墩村,南临灵山镇檀墩村,北临灵山镇檀墩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使用土地第三块总面积0.5357公顷,四至界线:东临灵山镇檀墩村,西临灵山镇檀墩村,南临灵山镇檀墩村,北临灵山镇檀墩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灵山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灵山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灵山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灵山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莽张镇凉亭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莽张镇凉亭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莽张镇凉亭村集体土地0.5774公顷。其中农用地0.1784(全部为水田);未利用地0.3990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使用土地第一块总面积0.2265公顷,四至界线:东临莽张镇凉亭村,西临莽张镇凉亭村,南临莽张镇凉亭村,北临莽张镇凉亭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使用土地第二块总面积0.3509公顷,四至界线:东临莽张镇凉亭村、莽张镇居委会,西临莽张镇凉亭村,南临莽张镇凉亭村,北临莽张镇凉亭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莽张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莽张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莽张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莽张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莽张镇居委会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莽张镇居委会: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莽张镇居委会集体土地0.0227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0227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0.0227公顷,四至界线:东临莽张镇凉亭村、莽张镇居委会,西临莽张镇凉亭村,南临莽张镇凉亭村,北临莽张镇凉亭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莽张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莽张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莽张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莽张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子路镇罗寨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子路镇罗寨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子路镇罗寨村集体土地0.227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水田0.2279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0.2279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子路镇罗寨村,西临子路镇罗寨村,南临子路镇罗寨村,北临子路镇罗寨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子路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子路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子路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子路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庙仙乡熊林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庙仙乡熊林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庙仙乡熊林村集体土地0.254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水田0.2471公顷,农村道路0.0072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0.2543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庙仙乡熊林村,西临庙仙乡熊林村,南临庙仙乡熊林村,北临庙仙乡熊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庙仙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庙仙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庙仙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庙仙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庙仙乡庙仙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庙仙乡庙仙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庙仙乡庙仙村集体土地0.382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水田0.3822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0.3822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庙仙乡庙仙村,西临庙仙乡庙仙村,南临庙仙乡庙仙村,北临庙仙乡庙仙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庙仙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庙仙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庙仙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庙仙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