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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阳罗山100兆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 : 2022年06月14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52371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庙仙乡、莽张镇、竹竿镇、潘新镇集体土地,转用罗山县农业局国有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明阳罗山100兆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庙仙乡邢桥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方集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赵洼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高庄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莽张镇蔡店村集体土地0.0898公顷,凉亭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李洼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鲁堂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石头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甘岗村集体土地0.6984公顷,竹竿镇龙桥村集体土地0.0898公顷,胡大塘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曾山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潘新镇宋楼村集体土地0.0449公顷;转用罗山县农业局国有土地0.0449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详见附件:勘测定界图

  1、庙仙乡邢桥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耕地0.0449公顷。

  2、庙仙乡方集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449公顷。

  3、庙仙乡赵洼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耕地0.0015公顷,林地0.0434公顷。

  4、庙仙乡高庄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林地0.0449公顷。

  5、莽张镇蔡店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898公顷,其中耕地0.0020公顷,林地0.0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9公顷。

  6、莽张镇凉亭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园地0.0449公顷。

  7、莽张镇李洼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林地0.0449公顷。

  8、莽张镇鲁堂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449公顷。

  9、莽张镇石头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449公顷。

  10、莽张镇甘岗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6984公顷,其中园地0.6984公顷。

  11、竹竿镇龙桥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898公顷,其中耕地0.04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8公顷。

  12、竹竿镇胡大塘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林地0.0449公顷。

  13、竹竿镇曾山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耕地0.0449公顷。

  14、潘新镇宋楼村:拟征收集体土地0.0449公顷,其中林地0.0449公顷。

  15、罗山县农业局:拟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0449公顷,其中国有其他农用地0.044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54~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1.895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2.7581万元,安置补助费49.137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86.6355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被征地集体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614

 

  勘测定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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