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征收尤店乡李店社区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尤店乡李店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尤店乡1个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尤店乡李店社区集体土地0.147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征地总面积0.1470公顷,东临尤店乡李店社区,西临尤店乡李店社区,南临尤店乡李店社区,北临尤店乡李店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环卫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599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4398万元,安置补助费5.159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2831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关于拟征收定远乡常胜村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定远乡常胜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定远乡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定远乡常胜村集体土地0.14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征地总面积0.1419公顷,东临定远乡常胜村,西临定远乡常胜村,南临定远乡常胜村,北临定远乡常胜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环卫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301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3205万元,安置补助费4.980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8.9610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定远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定远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定远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定远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关于拟征收楠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楠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楠杆镇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楠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20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征地总面积0.2046公顷,东临楠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西临楠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南临楠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北临楠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环卫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3.503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5.4014万元,安置补助费8.102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2.9205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楠杆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楠杆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楠杆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楠杆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关于拟征收周党镇北街居委会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周党镇北街居委会: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周党镇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周党镇北街居委会集体土地0.119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征地总面积0.1193公顷,东临周党镇北街居委会,西临周党镇北街居委会,南临周党镇北街居委会,北临周党镇北街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环卫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873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1495万元,安置补助费4.724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5338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党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周党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周党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周党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