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提高救助基金政策可及性,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自2015年11月实施以来,七年时间全省使用道路救助基金13.57亿元,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2.93万人次,资金使用量和救助人次居同期全国前列,切实解决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平安河南”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国家政策已作修订,需要对我省原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我省救助基金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我省原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近年实践探索形成的有效做法需要在办法中予以制度化,以更好地支持和保障我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开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比原办法增加十一条,分为总则、救助基金管理职责、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使用、垫付费用追偿与核销、救助基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救助基金的概念,我省救助基金管理体制、管理原则、管理层级和运行模式等。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构成、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救助基金承办机构的职责等。
第三章救助基金筹集,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基金的来源、筹集方式以及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等。
第四章救助基金使用,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情形、范围,救助责任的归属、救助流程,申请主体、所需申请材料及审核要求,争议解决机制等。
第五章垫付费用追偿与核销,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基金追偿的主体、对象、流程、方式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义务,追偿资金的入户、汇缴,死亡赔偿金的代管,垫付费用核销的条件及情形等。
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基金承办机构采购周期及服务网点布设,救助基金账户的开立及管理,救助基金管理费用来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办机构变更,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公开和保密,以及救助基金报告制度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相关救助基金管理职责的监督主体、监督措施、法律责任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承办机构变更的具体情形等。
第八章附则,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用语的含义,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实施原则、资金来源、最高限额、支付方式,办法生效时间等。
原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