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河南九五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1MA45LJKD8E
地址:罗山县东铺镇孙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继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打磨车间正常生产,烘干房正在使用,喷漆工段产生的废气,未完全经治理设施进行处理,部分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0〕第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