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罗山县金豫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13777884
地址:信阳市罗山县定远乡刘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露天堆放,有防尘网覆盖,但高于围挡,原料仓房未建设,机制砂项目生产车间部分硬质门未安装且有破损未及时修复,外建运输廊道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1〕第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