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罗山县金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定远乡易店村春树洼组开武路西侧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86JT6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怀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2021年 7月10日你公司厂房墙体因雨水冲刷倒塌,导致你公司制砂生产线在调试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污泥和废水流入厂房外水塘,由于你公司没有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事故发生时自然无从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造成水塘水体呈黄泥色,并引起当地群众上访。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治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罗环听告字〔2021〕第 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
同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裁量因素的判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其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 8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