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加油点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N9EY5M
地址:罗山县城信潢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启峰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移交你单位提交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后立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证实你单位未依法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1〕第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文件)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事实较重;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一次;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12个月以上;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