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罗山县金诺建筑石材厂
地址:罗山县周党镇吊桥村胡老湾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6MP9K9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成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厂区内大量砂石料无序堆放,砂石露天堆放无围档未覆盖。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罗环听告字〔2021〕第 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21年11月15日接到你公司陈述:一是积极消除社会舆论负面影响,二是对露天堆放的石粉进行密闭覆盖,并对料仓及上下料口收尘进行修复完善,三是停工停产,但工人要就业生存,企业举步维艰,并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ー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同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裁量因素的判定标准。(主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为主要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同时鉴于该企业在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对露天堆放、未覆盖的石粉进行密闭覆盖,对料仓和上下料口收尘也进行了修复完善,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二项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其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将各裁量因素代入公式。X={1+(10-1)×[2/5+(1+3+3+1)/20]×50%}×(100%-20%)=3.6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其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