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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2〕第22号
时间 : 2022年12月07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0661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天一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270360057C

地址:罗山县青山镇岳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启群

  我局于20227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罗山县天一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青山镇岳山村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项目2017年7月份在未取得环评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27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2〕第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2、伍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罗山中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发票,并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2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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