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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决字〔2024〕35号
时间 : 2024年06月11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陈勇  浏览次数 : 13244    

  单位名称:罗山县周党镇建烨新型建筑材料厂

  社会统一代码:92411521MA40WM228M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周党镇吊桥村

  法定代表人:郑绪茂

  本单位于2024  3 20日对(罗山县周党建烨新型建筑材料厂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8月申请改扩建一条机制砂生产线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由于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评的时间较长及建设过程中发生雪灾等因素未能在2024年3月15日完成污染设施的配套,以及干粉砂的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更换,通过走访群众调阅电费单据查明,该企业在此期间未生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为创造良好营商执法环境,对照我局印发行政处罚“三项清单”的通知,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属于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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