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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拟规定: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谎报缓报
时间 : 2018年10月11日  来源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作者 :   浏览次数 : 6011    

  1月26日,教育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指出,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

  《征求意见稿》提到,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食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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