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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二批)
时间 : 2020年02月26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4522    
        疫情发生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截至2月21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996件。现公布全省第二批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坐标:平顶山

 2020年1月27日,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舞钢市惠济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自1月27日开始销售KN95口罩,进价12元/盒,售价30元/盒,进销差价率150%,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构成哄抬价格及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安阳

 2020年1月28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华山大街天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24元/包(20只/包)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1月25日售价为30元/包(20只/包),1月26日售价提高至50元/包(20只/包)。该药房其它类型口罩及84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进销差价率均超过疫情之前进销差价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药房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6日,安阳市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州市健康人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9元/盒的医用隔离面罩以19元/盒的价格销售;将一次性医用口罩售价从1月16日的2元/只提高至1月24日的7元/只,某品牌医用口罩售价从1月14日的3.5元/只提高至1月23日的10元/只。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漯河

2020年2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河南福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1月23日通过微信以4元/包(20只/包)的价格购进了1000包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0元/包(20只/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400%。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南阳

2020年2月5日,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杨集镇河坡村卫生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卫生所将平时售价12元/盒的双黄连口服液大幅提高至30元/盒,共销售90盒,且未明码标价。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卫生所构成哄抬价格及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商丘

2020年2月3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夏邑县歧河乡佳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14元/包(20只/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40元/包(20只/包)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185%,且采取销售小票不显示品名为口罩等形式逃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购物广场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信阳

2020年2月3日,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县民仁医药超市进行检查。经查,1月26日,该超市从某互联网购物平台以7.5元/包(20只/包)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30包(20只/包),以30元/包(20只/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300%。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超市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周口

2020年1月29日,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太康县益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将进价3.4元/包(20只/包)的某品牌纱布口罩,售价从疫情前的10元/包(20只/包)提高至疫情后的20元/包。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驻马店

2020年2月18日,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汝南县春天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在疫情期间销售的桑菊感冒颗粒等33种药品没有明码标价。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药房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坐标:汝州

2020年1月30日,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对汝州市大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口罩销售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拒绝提供进货凭证等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按照从重从严从快原则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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