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部分干线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豫交文〔2018〕304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深化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竞争充分的干线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平行的跨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省内已开通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的市、县(市)城沿线道路班车客运价格,非定线旅游道路客运、包车客运价格,一律放开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道路班车起止点在安阳至郑州至信阳、永城至郑州至灵宝、郑州至云台山至焦作的沿线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其他干线公路客运班车票价,与本地高速铁路、动车组开通运营之日同时同步放开。
二、高铁、动车组列车沿线对开互营的跨省班车客运价格,可比照对开经营者的客运价格进行市场定价。
三、我省其他干线道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仍按定价权限实行政府定价。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运价由经营者结合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因素,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行定价。调整票价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10日,避免运价水平频繁变动。价格调整时,经营者应提前5日,将拟调整的票价在企业网站、经营场所及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
五、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殊人群进行票价优惠。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执行。
六、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问题;不得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推动道路客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七、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测监管,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八、省市道路客运协会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票价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调查评估和公布客运票价、客流量、旅客运输周转量等变动情况,为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服务。
九、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执行。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