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内管道运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政策,现将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7元。
二、因增值税率调整,各省内管道运输企业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在与下游用气单位结算购气费用时,同步下调相关费用。
三、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于4月20日前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及销售价格。今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未完成仍需疏导的地方,务必做好统筹安排。请各地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抄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城燃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精心组织,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读,维护好气价秩序,保证此次气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将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