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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2〕第16号

当事人名称罗山县建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992011948

地址:罗山县东铺镇孙店村吴园组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2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发现你(单位)原料车间未完全密闭,地面有较多积尘,厂区内存在明显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5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2〕第1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主裁量因素)判定: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3;

  4企业规模判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次数判定: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罗山中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发票,并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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