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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2〕第28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周党镇卫生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986523041152111C2101

地址:罗山县周党镇街道

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宗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28日对单位病房住院部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行,污水直排至附近水塘一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13日(罗环听告字〔2022〕第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该卫生院废水排放区域为类水体为主要裁量等级为3未采取措施处理后排放水体的裁量等级为5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裁量等级为5;废水排放量在5吨以上1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3该卫生院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将各裁量因素代入公式X=2+(20-2)×[3/5+5+5+3+1)/20]×50%=13.7万元人民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拾叁万柒仟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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