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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对2017年1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与国务院办公厅新修订的文件要求有机衔接,我省对2017年印发的《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19条,分为考核依据和意义、考核原则和主客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级评定、结果运用、其他事项共7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一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部分为第二条至第五条,主要是考核的原则、主客体以及考核时间。其中,第二条为考核原则;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为被考核对象和考核组织者;第五条为年度考核时间要求。

  第三部分为第六条,主要是考核内容,有五个方面,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

  第四部分为第七条,主要是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

  第五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是考核等级的评定办法。其中,第八条和第九条为评分和等级调整办法,包括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第十条为降级的8种情形;第十一条为评定为D级的5种情形;第十二条是特殊情况说明,主要是在考核结果通报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扣分或降级惩处计入上一年度。

  第六部分为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是考核结果运用。其中,第十三条是考核结果通报问题的整改要求;第十四条是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考评和奖惩重要参考;第十五条是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的情形;第十六条是给予约谈情形及相关处理方式;第十七条为考核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七部分为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是其他事项。其中,第十八条为市级政府考核办法制定要求;第十九条为评议考核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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