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农用地转用补偿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农转用补偿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农转用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转用范围
农转用范围为楠杆镇樊湾村等,四至范围:东至楠杆镇樊湾村,西至楠杆镇樊湾村,南至楠杆镇樊湾村,北至楠杆镇樊湾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农转用土地总面积1.6874公顷,其中农用地1.6874公顷(耕地1.1060公顷)。
三、农转用目的
拟农转用土地用于实施工业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楠杆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农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农转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楠杆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农用地转用补偿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农转用补偿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农转用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转用范围
农转用范围为丽水街道刘台社区等,四至范围:东至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西至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南至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北至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农转用土地总面积5.1003公顷,其中农用地5.1003公顷(耕地3.0690公顷)。
三、农转用目的
拟农转用土地用于实施工业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农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农转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转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土地作为罗山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农用地转用补偿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农转用补偿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农转用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
转用范围为河南省信阳监狱等,四至范围:东至河南省信阳监狱,西至河南省信阳监狱,南至河南省信阳监狱,北至河南省信阳监狱。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转用土地总面积2.2192公顷,其中农用地2.2192公顷(耕地0.1103公顷)。
三、转用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转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罗山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转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认为拟定转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罗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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