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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政策解读

  财政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委、省政府实施放权赋能改革,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收支平稳较快增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我省仍存在县级财政实力较为薄弱、人均保障水平偏低和收入结构有待优化等问题,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培植税源的积极性,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近日,省政府印发了《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现将改革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全面推行省财政直管县管理改革。将我省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目前的24个县(市)扩大至全部102个县(市),各县(市)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与所在省辖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属并列关系,最大限度的赋予县(市)财政管理权限。改革后,一是县(市)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市级不再分享,能够有效调动县(市)抓经济、上项目、聚财源的积极性。二是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分配下拨到县(市),能够有效提升县(市)财政整体保障水平,增强对“三保”支出的保障能力。三是预算决算、资金往来等事项由县(市)直接与省对接,有利于提升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四是县(市)范围内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省辖市不再分担,有利于市级财政“轻装上阵”。各县(市)的财政预决算为所在省辖市财政总预算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组成部分,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鼓励省辖市继续对所属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负责省级委托的一般性工作事务。

  二、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省级对调整后的市县财政收入分类分享。改革后,一是能够最大限度的下沉收入,有利于市县进一步壮大财政收入规模、促进市县加快发展。二是省级分享比例与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思路相衔接,且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简洁明了、便于操作。三是适当加大省级对非税收入的分成力度,有利于引导市县进一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三、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落地实施。一是科学核定划转基数。对全面实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以及省与市县收入分享办法调整后产生的财力转移,按照保存量的原则核定省与市县财力划转基数。考虑到2020年各地税收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出现明显下滑,低于正常水平,本着着眼长远、适当向市县让利的思路,以2019年为核定划转基数的基期年。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促均衡、保基本”功能,提高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帮助市县兜牢“三保”底线。改进并逐步形成与省以下各级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按照规范统一原则,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比例。突出专项转移支付的重大决策保障功能,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县(市)直接向省申报,强化对县域特定目标的引导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制度,向财政困难县(市)倾斜。三是创新财政激励引导机制。围绕县域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等,建立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加大创新驱动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垫付办法,缓解市县资金调度压力,支持引导市县及时落实企业退税政策。健全县(市)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支持引导县(市)加大对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开发区建设等县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资金保障力度。四是明确开发区财政管理职责。管理机构由市县政府派出,且财政收支单列的各类开发区,预决算汇总纳入派出政府预决算并单独列示;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激励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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