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时间 | 2022年06月16日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物流行业纾困解难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物流行业纾困解难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支持物流行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支持物流行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物流行业纾困解难和恢复正常运行,更好发挥其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2.对运输、仓储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3.自2022年4月1日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企业享受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并一次性退还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4.中小微物流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5.落实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企业滞纳金,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降低物流通行成本
6.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采取全路网、桥隧分车型折扣方式,即在现行通车路段的通行费标准上,对2至6类货车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对行驶G59呼北高速全线、S62淮内高速邢集至淮滨段、S21濮商高速淮滨至固始段高速公路的货车,在以上规定的差异化政策基础上实行通行费8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疫情期间对当地物流运输车辆高速通行费给予适度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8.安排省级专项交通资金,对重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实施疫情防控和运营困难补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9.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精神,对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等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0.抓住国家新出台的1000亿物流仓储领域再贷款政策,积极争取扩大我省物流企业融资规模,支持物流企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升级改造。(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1.支持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重的企业开辟业务办理专用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12.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和个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本息最长可延6个月;对延期还本付息企业和个人维护正常信用记录,不按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责任单位: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建立物流企业白名单制度
13.结合我省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和物流企业业务规模、服务网络、设施水平、等级评定、信用记录等,确定一批服务保障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重点物流企业(园区),对其从业人员按照白名单管理,推广实施货物运输“直通车”制度,享受入豫提前报备、免费核酸检测等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应急情况下白名单企业物流运输通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邮政管理局)
五、实行便民利企服务
14.推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交管业务特事特办,全力保障物流运输畅通安全。对未持有相关证件但经核实属于运输重点物资的车辆,最大限度给予通行便利。对重要应急物资和重点企业运输任务的车辆,必要时可采用警车引导、接力护航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15.推行交管业务、营运车辆年审业务“延期办”措施,对营运车辆逾期未年审、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或未审验的,统一延长至2022年7月底,延期办理期间不予处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16.推广使用城市配送货车12123APP电子通行码,提升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核发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17.健全小微物流企业的信用修复救济机制,开通受疫情影响违约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申请审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建设应急物资转拨基地
18.支持各地依托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大型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一批平时服务、急时应急的物资转拨基地。加快物流、防疫设施改造与功能嵌入,科学设置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功能分区,做到车辆严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提升疫情条件下物资存储、分拨、配送调度管控水平,确保在疫情静态管理情况下畅通物流正常运转通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19.利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应急物资转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组织开展物流纾困解难、保通保畅等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快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和物流企业正常经营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有明确适用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