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时间 | 2022年11月02日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时 效 | 有效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2〕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2日
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加快提升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持续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提高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统筹城乡绿色发展,努力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构建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生态经济发展,加快生态强省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一)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3000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00万立方米/日,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郑州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市、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增加5%以上。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黄河沿线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30%,其他省辖市达到25%以上。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8%、95%。
(二)生活垃圾处理。各省辖市分类和处理系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2.5万吨/日,基本满足市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全省焚烧处理能力达到7.5万吨/日以上,基本具备清运生活垃圾全焚烧能力。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820吨/日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
(三)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四)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补齐能力短板。
1.完善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制定《“十四五”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分批有序推动老旧管网更新和混错接管网改造,稳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污水直排现象。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地方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大中型城市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为建制镇预留发展空间。黄河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十四五”期间申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若干个,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形成50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优秀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配合;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源所属功能区特点,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对不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点和老旧分类设施进行改造,全面提高分类收集能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案,统筹布局分类转运站,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完善分类运输系统。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缺口。支持不具备条件的县(市)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加快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配合)
3.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积极争取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试点。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对需要特殊处置及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按照全省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处置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区域性集中处置基地。积极争取建设国家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加强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备用中心建设,加快超负荷、高负荷运行的市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改造,补齐医疗废物处置短板。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省平战结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建设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1.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在全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指导市、县级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在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专项规划明确的空间布局统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选址依据。推动静脉产业园提质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和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支持有条件地方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2.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等模式,将垃圾焚烧发电厂、水泥窑、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补充方式,推广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统筹新建、在建、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工业窑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省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到2025年,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对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方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1.推进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建设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一批智慧环保典型应用场景,完善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动态全覆盖,到2025年,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动态全覆盖,其他排污单位通过用电、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动态监控全覆盖,并纳入日常运行监管。深入实施医疗废弃物信息化管理“三步走”战略,通过试点先行,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医疗废弃物信息化管理目标,2023年年底前覆盖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024年年底前覆盖全省所有医疗机构,落实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实现部门联通和数据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提升绿色水平。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到2025年,除应急和飞灰填埋场外,全省封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70座以上。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1.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推进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共享。(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持续推进园区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到2025年,建设5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择优选取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3.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地表污水、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垃圾、固体废物、废弃矿山、矿渣、尾矿库、废弃矿井、煤矸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结合国家级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积极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持续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健全保障体系。
1.加强科技支撑。支持开展工农业生产及生活废水、废气、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循环利用等资源环境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渗滤液、磷石膏、锰渣、赤泥、碱渣、富集重金属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和小型垃圾焚烧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引导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强化研发,打造一批创新联合体,优化创新平台建设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完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和产学研对接机制,发挥应用场景对技术应用的支撑作用,推进重点技术和装备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到2025年,围绕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领域,布局建设10个以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水平。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推动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率先实行。支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鼓励对再生水利用大户实行累退价格机制,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有序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模式,有效提高收缴率。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照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探索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医保局、税务局配合)
3.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等领域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各地精准谋划储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完善专项债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告制度,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针对性金融产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信贷倾斜力度。开展企业债券发行培训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级政府要落实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责任。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围绕任务目标,进一步细化举措,明确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完成时限、责任部门,确保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重点任务如期完成。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各级规划、产业政策等,高标准谋划和储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要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精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依规科学合理选址。要严格落实财税优惠政策,高效运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信贷资金等各类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开展评估督导。各地要适时对项目建设进度及前期进展情况开展评估,聚焦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弱项,强化责任落实。要掌握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