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补偿公告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竹竿镇竹竿村集体土地补偿公告

竹竿镇竹竿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使用土地范围: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8985公顷,东临竹竿镇竹竿村,西临竹竿镇龙桥村,南临竹竿镇龙桥村,北临竹竿镇竹竿村、龙桥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竹竿镇人民政府办使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使用土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竹竿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竹竿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竹竿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217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竹竿镇龙桥村集体土地补偿公告

 

竹竿镇龙桥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使用土地范围: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1.5789公顷,东临竹竿镇龙桥村,西临竹竿镇龙桥村,南临竹竿镇龙桥村,北临竹竿镇龙桥村、龙桥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竹竿镇人民政府办使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使用土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竹竿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竹竿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竹竿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217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龙山街道朝阳社区集体土地补偿公告

 

龙山街道朝阳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使用土地范围: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5091公顷,东临龙山街道朝阳社区西邻龙山街道朝阳社区,南临龙山街道朝阳社区,北临龙山街道朝阳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目的:农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使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使用土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龙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龙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217

 

  第1块.pdf

  第2块.pdf


Copyright @ 2017 www.luo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日常维护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6-2178559
网站标识码:4115210001 豫公网安备41152102000003号 豫ICP备12025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