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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关于拟征收龙山街道龙山社区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龙山街道龙山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龙山街道1个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九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龙山街道龙山社区集体土地0.336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第征地总面积0.3226公顷,东临龙山社区,西临龙山社区,南临龙山社区,北临龙山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0135公顷,东临龙山社区,西临龙山社区,南临龙山社区,北临龙山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文化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5.207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19.9940万元,安置补助费15.12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2247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龙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龙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630

 


关于拟使用龙山街道陶园社区国有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公告

龙山街道陶园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位于龙山街道陶园社区国有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九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龙山街道陶园社区国有土地0.4780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拟使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4780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目的:文化用地

  三、使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使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被使用国有土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龙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龙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社区国有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630


关于拟征收龙山街道陶园社区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龙山街道陶园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龙山街道1个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九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龙山街道陶园社区集体土地3.9998公顷,其中农用地2.8491公顷,未利用地1.1507公顷

  第征地总面积3.2120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0374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1677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0641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1813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0142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0043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征地总面积0.3188公顷,东临陶园社区,西临陶园社区,南临陶园社区,北临陶园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文化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99.985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19.9940万元,安置补助费179.991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52.5874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龙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龙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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