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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补偿公告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拟转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土地的补偿公告

 

河南省信阳监狱: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你单位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有关规定,现将农转用范围、土地现状、农转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农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农转用土地范围:

转用国有土地2.1155公顷,东临河南省信阳监狱,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楠杆镇樊湾村,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曹堰村、楠杆镇樊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转用国有土地0.0540公顷,东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楠杆镇樊湾村,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刘台社区、楠杆镇樊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农转用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农转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农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农转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转用土地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罗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罗山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罗山县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单位对县政府拟农转用你单位国有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117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拟转用丽水街道曹堰村集体土地补偿公告

 

丽水街道曹堰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有关规定,现将农转用范围、土地现状、农转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二、农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农转用土地范围:

农转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1699公顷,东临河南省信阳监狱,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楠杆镇樊湾村,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曹堰村、楠杆镇樊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农转用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农转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农转用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农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农转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农转用土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丽水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农转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117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拟转用楠杆镇樊湾村集体土地补偿公告

 

楠杆镇樊湾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有关规定,现将农转用范围、土地现状、农转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二、农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农转用土地范围:

第一块转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0012公顷,东临河南省信阳监狱,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楠杆镇樊湾村,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曹堰村、楠杆镇樊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块转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9886公顷,东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楠杆镇樊湾村,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刘台社区、楠杆镇樊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农转用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农转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农转用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楠杆镇人民政府办农转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转用土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楠杆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楠杆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楠杆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转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117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拟转用丽水街道刘台社区集体土地补偿公告

 

丽水街道刘台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你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有关规定,现将农转用范围、土地现状、农转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二、农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农转用土地范围:

转用集体土地总面积1.2312公顷,东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楠杆镇樊湾村,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丽水街道刘台社区、楠杆镇樊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农转用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农转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农转用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农转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转用土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丽水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农转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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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图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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