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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1〕第23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鑫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5924202783

地址:罗山县楠杆镇樊湾村郭林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睿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江淮校区分站混凝土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21年3月份擅自开工建设,现主体工程已建成暂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你(单位)建设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内;现场检查时配合检查。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伍万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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