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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53号

信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53号

 

单位名称:信阳博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M2LR62H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竹竿镇龙桥村谌三沿组18号

法定代表人:谌章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报备进行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调试和排放检测,但存在生产过程成品仓装卸运输门前路面即厂区东南区域路面,物料堆放混乱、地面遗撒物较多、积尘较厚等问题,厂区整体环境较差;存在生产车间密闭不严、窗户部分敞开且个别窗户玻璃破损等问题,车间内无组织废气外排;存在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经营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二: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及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证明了你单位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合法性及应执行粉尘和气态污染物防治的相关要求、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等;

证据三: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留取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存在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了项目土地规划图,证明了你单位生产项目所在地符合功能区规划;

证据五: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及询问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规模、生产情况、废气类别等信息,及违法事实的陈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及受处罚次数等事项的确认等;

证据六: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了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委托合同、备案、用电数据等,证明了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40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19日前完成厂区清理、车间密闭等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措施。送达责改决定文书的同时和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取得了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了你单位主动、按时完成了整改要求。

2024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7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递交陈述申辩材料称“我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迅速进行了整改,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虽造成不良影响,但项目新建成,环境污染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内容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1):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1,1,1,1,1]  。

将各项因素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如下:

处罚金额(X):45200=20000+(200000-20000)x[(2/5)²+( 3²+1²+3²+1²+1²+1²+1²+1²)/(5²x8)]x 50%;最终裁量金额:45200元。

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确有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最终裁量金额361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7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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