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67247036E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山乡六里村汤湾组
法定代表人:董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水污染物因子及监测频次进行自行监测,现场只能提供2024年8月29日以来的cod和ph日自行监测记录,其余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未开展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据二,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了厂房和机器设备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及法律责任声明,证明了你单位和中德建材有限公司系租赁关系,环保设施及环境管理责任均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三,2024年9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四,2024年9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摘录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摘录,证明了你单位有合法的环保手续;
证据五,2024年9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排污许可证副本摘要,证明了你单位应落实cod、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自行监测及监测频次;
证据六,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资料,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水污染物因子及监测频次进行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等事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41号),责令你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恢复生产后立即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024年10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一直处于停产中,生产废水全部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再次处理,暂时无法落实整改(监测)。
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28日,你单位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裁量等级:3(经调查,当事人只能提供2024年8月29日以来的cod和ph日自行监测记录,其余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未开展自行监测);
其余裁量因素(B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由中德建材有限公司开始生产,只能提供2024年8月29日以来的cod和ph日自行监测记录,违法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B2):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你单位是水环境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工业,常年员工120人,2023年产值约6064万,仅满足中型企业其中一项,经营规模属小型企业标准)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4):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你单位一直处于停产中,待恢复生产后立即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裁量因素不考虑;
其余裁量因素(B6):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调查过程,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2,3,1,1]。
将各项因素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如下:
处罚金额(X):81800,代入公式:81800=20000+(200000-20000)x[(3/5)²+(5²+3²+2²+3²+1²+1²)/(5²x6)]x50%;最终裁量金额:81800元。
经复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内容属实。立案调查时,已主动将废水预处理后排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减后最终裁量处罚金额65440.00元。
经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7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