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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4〕6号

单位名称:罗山县小沈汽车钣金喷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2XM3N3D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新罗西路口弘运汽车站院内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对喷漆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发现UV光氧箱内共有20个光氧灯,其中6个光氧灯不亮,经检查发现由于6个整流器损坏导致灯不亮;活性炭变质未更换,导致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勘查笔录(1份)3.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4.现场照片(3张);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现场复查照片(3张);8.现场检查笔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安装在UV光氧箱内的整流器已修复,光氧灯可以正常使用;活性炭已更换;防治设备已修复,污染防治设施开机后运行情况良好,喷漆作业时可以正常运行。该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5环责改字〔2024〕77号)要求整改到位;违法事实性质、危害一般。

经调查确认,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营业期间未受到周边群众投诉;现场检查未发现作业痕迹,及时按照规范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承诺,在作业中保持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承诺书;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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