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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61号

单位名称:罗山县新农人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3X66NE2U

地址:罗山县定远乡春秋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4日,我局对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问题点位实地核查和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文中交办的问题点位(编号N2-028-RO-12831-2302)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问题点位(编号N2-028-RO-12831-2302)是你单位建设的儿童游乐园,建设地点在罗山县山店乡平天村大山洼组,位于省级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罗山县林业局复函认定:上述点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问题点位的建设对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了破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问题点位的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回复函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50号),责令你单位:1、责令停止破坏行为;2、在2024年11月10日前对儿童游乐园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2024年11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拆除了儿童游乐园。

2024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8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儿童游乐园,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针对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金额,于2024年9月24日致函罗山县林业局确认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10月15日收到复函:该问题点位地块属于其他园地;其他园地不属于林业部门管理,无法确定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经我局案件内部审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在省级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儿童游乐园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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