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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发文机关 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罗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罗政办〔2024〕30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罗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6日

罗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规范行业发展。抓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宣贯工作,组织全县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自愿开展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逐级上报,2024年8月底前完成。对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名单的生产企业,加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企业,加强宣贯引导并组织积极申报。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发挥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生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推动标准落实。抓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宣贯工作,及时开展《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规范修订后的宣贯工作,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4.强化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认证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开展工作。加强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等情况检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计划,加强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5.强化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督促生产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送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

6.强化销售领域质量管控。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和产品质量,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8.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9.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直播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邮政管理局配合)

10.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后,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等信息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1.加强路面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提高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识别取证能力,2024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2025年底前城市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三)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3.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设施,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老旧小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14.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确保按标准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持续推进全县城市更新工作,加强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应建未建、缺建停放充电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时补建,已建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改建升级。补建、改建工作实施“一区一策”,摸清现有停放充电设施数量和安全现状,确定补建、改建比例,列出建设计划。新建停放充电设施应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所需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纳入政府民生事项;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的居民住宅小区,可按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列支;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简化审批程序,即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并向业主公示,保障改造资金需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等新型充电模式。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1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架空层使用管理、整改维护、安全巡查等工作。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设置专用充电设施。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辖区架空层底册台账,逐一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解决群众停放需求;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消防、住建部门并协助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16.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供电公司配合)

17.明确停放充电行为管理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居民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巡查检查频次要求;有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内、明确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1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应与乡镇(街道)加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开展常态检查、定期夜查,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检查劝阻、宣传提示。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村(社区)、乡镇(街道)并协助处理;对屡改屡犯、情节严重的,由乡镇(街道)移交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查处,在相关执法事项赋予乡镇(街道)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查处。对立案查处的违规停放充电个人,乡镇(街道)可探索建立警示惩戒机制,在其所住居民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警示,视情通报用人单位。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联合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各乡镇、街道组织落实)

1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并能够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结合实际选择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0.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商务和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1.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抓好国家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宣贯工作,建立报废淘汰机制;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抓好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措施举措,推动生产、销售企业以自建、合作、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五)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2.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加强“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强化信息共享,提高事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责任倒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23.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商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配合)

24.健全完善全链条监管信息平台。依托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上牌、上路行驶、停放充电、回收报废等信息自动录入、全程跟踪、信息共享,实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监管全链条、无死角、实时化,待2025年6月底前省平台建成投用后落实信息录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相关信息收集、录入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为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邮政管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专班工作实施“周汇总、月调度、季度督导、定期通报、适时会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开展。加强问责见效,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

 

附件:罗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doc

政策解读:《罗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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