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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登记指南

时间 : 2018年05月15日  来源 : 民政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4908    

事项名称:《收养登记》登记指南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五条

申请条件:(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材料:1、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机构:罗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理地址:罗山县宝城西路266号民政局办公楼

办理时间:4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对申报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送达: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  0376-7607119

表格下载:收养登记申请书-电子表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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