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办事对象:个人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办事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事程序: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所需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受理时间: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