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办事对象:个人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办事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事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受理时间: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