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机构:罗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罗山县世序西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办理时限: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办理流程: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2178176
事项名称:离婚登记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理材料:一、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当事人持有本指南(结婚登记办理材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机构:罗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罗山县世序西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办理时限: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办理流程: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217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