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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登记指南

时间 : 2018年05月15日  来源 : 发改委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6563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登记指南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4、《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第四条

申请条件: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办理材料:1、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2、核准或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证明);3、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办理机构:罗山县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

办理地址:罗山县世序西路罗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节能审查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依法告知理由。

3、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深度和质量进行评估,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节能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4、审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节能审查。

5、决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按信息公开程序,依法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验收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单位和节能审查机关做告知性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将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7、监督管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应对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376-2124327

表格下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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