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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8年01月03日  来源 : 县人社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90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打造中国"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品牌,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队伍建设和证书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我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二)认定程序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部制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参考程序(见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参考)》(见附件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参考)》(见附件3),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

(三)认定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委派本地培训师对申报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预选及复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发文公布;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一并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指导办")备案。

二、关于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培训师和讲师。我部负责培训师选评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讲师选评工作。

(一)培训师选评

1.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1)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参加我部组织的讲师提高班与选拔活动,通过笔试、试讲、面试考核,并参加培训师培训班,成绩合格。

(2)参加培训师培训班后一年内,能够服从我部统一调度承担师资培训任务,至少参与过3期讲师培训班,且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主管部门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授课任务。

(3)协助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2.培训师选评程序

我部根据创业培训工作计划安排,每年开展一次培训师选评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对本地培训师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进行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师候选人填写《创业培训(SIYB)培训师选评审核表》(见附件4),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表及《创业培训(SIYB)培训师选评申请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创业指导办。创业指导办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师由我部颁发《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

3.培训师年度审核

为加强对培训师队伍的管理,我部决定从2009年起,实行培训师年度审核制度,重点从职业道德、授课效果、年度执行任务情况、提供后续服务情况等方面对培训师进行审核。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上报本地区培训师年度审核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后,于次年年初公布通过审核的培训师名单。

(二)讲师选评

1.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1) 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后,获得我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2) 参加师资培训班后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3)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4)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主管部门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2.讲师选评程序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讲师选评基本条件和我部制定的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参考程序(见附件6),制定本地区讲师选评标准和选评程序,定期组织讲师选评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委派本地培训师对申报的讲师开展初审、复审工作,及时公布通过认证的讲师名单。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公布讲师名单的文件、本地区讲师选评条件及《创业培训(SIYB)讲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见附件7)和《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见附件8)统一报创业指导办备案,并及时向创业指导办申请《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三、关于证书发放管理

为加强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培训证书的要求,我部对SIYB项目实施期间的相关师资证书进行了修订。新版创业培训师资证书分为培训师证书和讲师证书两种(见附件9、10),由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签发,加盖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章。从2009年起,培训师和讲师证书统一使用新版证书。原《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暂不作修订。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制定相关条件和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讲师选评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程序、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讲师选评的条件和程序,将培训机构和讲师的日常培训活动的质量、数量和学员满意度作为选评的重要指标。选评的讲师应是从事一线教学的人员,对没有从事教学工作或尚未达到选评标准的,不予选评。讲师选评工作要认真听取培训师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选评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

(二)加强机构和讲师的日常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要统筹做好创业培训机构和讲师的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创业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和讲师的准入、登记、年审和公示机制。要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举办管理人员培训班或业务交流活动。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郭楠 张薇(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电 话:010-84661058 84661165 84661059(传真)

E-mail:guonan@osta.org.cn weizhang@osta.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100101)

翟涛(职业能力建设司)

电 话:010-84208450 84207450(传真)

E-mail:zhaitao@mohrss.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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