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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8128    

一、许可事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7 月 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2010年1月4日)。
三、具备条件:
(一)申请人是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申请人成立三年以上,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拟设分所的名称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
(四)拟设分所有自己的住所;
(五)拟设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六)拟设分所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七)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四、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本所设立分所申请书(含本所基本情况);
(三)省外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由本所设立许可机关出具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本省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本所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四)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五)派驻律师名单和简历,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简历含以下内容: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工作简历(具体到年月,年度不空缺),律师执业经历及担任合伙人经历;
(六)分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七)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
(八)本所拟任负责人的请示,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本省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该证明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出具。
(九)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十)本所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五、办理部门: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设所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审查合格后,报送河南省司法厅审核办理。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电话:0371-65900673
六、监督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电话:0371-65900527;
河南省司法厅法制处,电话:0371-65906055;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邮编:450003。
七、责任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八、法定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核、决定1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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