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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

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6575    

一、许可事项: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
二、实施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第76项;
(三)《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30日)。
三、具备条件:
(一)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部门: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审查后,报送河南省司法厅审核办理。
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电话:0371-65900793  0371-65906053
六、监督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电话:0371-65900527;
河南省司法厅法制处,电话:0371-6590605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邮编:450003。
七、责任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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