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0月09日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6848    

一、许可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二、实施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第77项;
(三)《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
三、具备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不少于 20 万至 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 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四、提交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办理部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向其住所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审查后,报送河南省司法厅审核办理。
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电话:0371-65900793      0371-65906053
六、监督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电话:0371-65900527;
河南省司法厅法制处,电话:0371-6590605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邮编:450003。
七、责任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Copyright @ 2017 www.luo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日常维护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6-2178559
网站标识码:4115210001 豫公网安备41152102000003号 豫ICP备12025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