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一、许可事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第二款:“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具备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有必要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四、提交材料: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五、办理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法制处
电话:0371-65906055
六、监督部门:河南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邮编:450003,电话:0371-65900527。
七、责任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备案。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