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办理时限:本项许可依据(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和事故调查股、工矿商贸股、危化股,安监执法大队
服务电话:0376-217888 监督电话:0376-2178889